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一场(yīchǎng)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(huáiānshì)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(ānzhuāng)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(yě)有了保障。”
2021年1月,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并(bìng)碾轧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(jiǎ)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汽车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购买(gòumǎi)了第三者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(jiǎzhī)安装费、后续(hòuxù)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
同年6月,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(zhāng)大姐(dàjiě)的损失总计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(wànyuán)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(péicháng)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然而,除了(chúle)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,张大姐迟迟没有(méiyǒu)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(rènhé)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“100万元(wànyuán)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(mǒuqū)检察院申请(shēnqǐng)监督。
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(dàodǐ)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(jiānguǎn)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理赔(lǐpéi)能力。而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(xiǎnshì)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(fúhé)法定(fǎdìng)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赔偿能力。
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(wèi)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告诉(gàosù)记者(jìzhě),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(nán)”的困境。
民法典(mínfǎdiǎn)第1213条规定,机动车发生(fāshēng)交通事故造成(zàochéng)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(bǎoxiǎnrén)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(yuēdìng)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并非保险机构,所谓的(de)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(pànlìng)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(tíchū)抗诉(kàngsù)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(péicháng)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(péichángkuǎn)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(gěifù)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赔偿到位。
案件办结(bànjié)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(qúntǐ)开展“警惕(jǐngtì)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。
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
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是交通运输(yùnshū)行业内部的(de)一种互助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(bǎozhàng)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(jìnxíng)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(shíjiàn)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(dìsānzhě)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(tǒngchóu)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,让(ràng)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(江苏省淮安市(huáiānshì)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孟海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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